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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条例

作者:     来源: 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23-06-08     点击:

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
志愿者管理条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积极、有效地吸引和支持徐州医科大学师生、校友和社会人士参与社会公益活动,弘扬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者精神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会同徐州医科大学相关职能部门,共同完成志愿者选拔和相关志愿活动的开展工作。

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

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利益、金钱、扬名为目的,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奉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。参加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,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,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;

(二)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,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;有强烈的奉献精神,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,无品行不良或犯罪记录;

(三)具备参加志愿者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;

(四)完全出于本人自愿。

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

第四条 发布招募信息:

(一)招募信息应包括:年龄要求、知识背景、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;

(二)招募途径:

1.与学校团委、学生工作部(处)、工会联合,共同招募和组织短期志愿人员;

2.通过公众号、网站等媒介向校内外公开招募;

3.由基金会内部职工引荐。

第五条 招募的组织:

 (一)初选。对照基本条件初步确定名单。

 (二)确定。根据公益项目的需求确定合适的人选。

 (三)批准。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。

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

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(以下简称秘书处)。

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,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实施相关的招募活动,完成对志愿者的培训、管理及使用等工作。

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,将所有参加志愿活动的志愿者资料登记入册。

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志愿者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。

第五章 志愿者的培训

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。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章程、公益项目介绍、工作方式及要求、仪容仪表等。

第六章 志愿者的使用

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,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。

第十二条 秘书处据实记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。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;对违反纪律,给公益项目或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,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。

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定期(与正式员工年度考核一致)通报志愿者使用情况。

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相关规定给予志愿者一定的误餐补贴及交通费,并按规定对长途外出执行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。

第十五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,由秘书处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徐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。